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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凤成、侯伯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成,侯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侯伯凤,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成与被执行人侯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2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200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刘凤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侯伯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侯伯凤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凤成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牡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凤成在被执行人侯伯凤在具��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