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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世海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世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48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杨世海,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世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渝0113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世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涉案的毒品25.49克。原审被告人杨世海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官戴宏、检察官助理张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世海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世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世海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5.49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世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出庭检察人员亦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世海撤回上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桂华审 判 员  兰建恒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邹辉平书 记 员  唐昆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