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慧琴与程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慧琴,程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86号原告:罗慧琴,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被告:程耀辉,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生。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慧琴诉被告程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慧琴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慧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罗慧琴承担。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