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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慧琴与程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慧琴,程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86号原告:罗慧琴,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被告:程耀辉,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生。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慧琴诉被告程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慧琴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慧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罗慧琴承担。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