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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佩特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宜秀区兴奧汽车电器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佩特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兴奧汽车电器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495号原告:瑞安市佩特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5401456XT),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罗凤银岙村朝阳路19-20号。法定代表人:林纪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慧,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兴奧汽车电器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英德利国际汽车城3#楼6-8#。经营者:赵广振,男,1981年2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佩特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兴奧汽车电器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佩特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0元,由原告瑞安市佩特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