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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成彬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523号移送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成彬,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刑庭于2017年5月向本庭移送王成彬刑事罚金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成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7)黑0202执52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钟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