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成彬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523号移送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成彬,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刑庭于2017年5月向本庭移送王成彬刑事罚金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成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7)黑0202执52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钟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