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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阚朝辉与国家信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947号起诉人阚朝辉,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起诉人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2014年2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起诉人在地方向政府及其各部门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情况(该情况涉及当地农场纠纷),但是当地政府部门普遍对信访事项推诿扯皮,不受理或者受理不答复,因此信访人只能继续向上一级部门反映。但是,地方政府机关对起诉人反映的问题予以掩盖,阻止起诉人向上反映问题。起诉人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四)(六)、第三十六条(三)(四)(六)项之规定,上级信访部门负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督办职责,而国家信访局没有履行这一职责,也没有依照职权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国家信访局的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十二条(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认定国家信访局不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法规、政策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二、判令国家信访局对起诉人的信访事项给予督查督办,履行法定职责;三、判令国家信访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行政责任;四、诉讼费由国家信访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认为国家信访局不作为、未履行督查督办职责、应承担行政责任属于信访事项范畴,国家信访局针对信访事项所作的工作,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阚朝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安李超审判员  王晓巍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