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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敏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08号原告:宋敏,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虎林市农村商业银行职员,住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瑛昌,虎林市迎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王昊经理。原告宋敏诉被告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敏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199元由宋敏负担。审判员  刘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苏书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