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喜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喜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723号原告: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8393734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昭文路建业商住楼1幢1-6。法定代表人:李振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喜增,女,194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喜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尤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