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0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10007号原告:周某某,女,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唐某1,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唐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26日生育儿子唐2。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因冷暴力,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唐某1辩称:其婚后开了十年的出租车,对儿子照顾不周,导致儿子连技校都没有毕业,因为没有毕业证书,只能托关系先找单位实习,今后的生活尚无着落。儿子已经成年,即将步入恋爱、结婚阶段,双方离婚必然对儿子造成不良影响,希望原告能为儿子着想。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于1997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26日生育儿子唐2。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由于家庭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双方之间发生矛盾。2017年6月17日,双方因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2017年6月22日双方在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永丰派出所主持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00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建立和维系平等、和睦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具备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100元(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