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刁群英与邱有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群英,邱有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49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刁群英,女,汉族,1959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邱有盛,男,汉族,1956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刁群英诉被告邱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邱有盛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本院有必要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邱有盛价值21.5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95元,由被告邱有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龚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