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剑、钟君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剑,钟君霞,吴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剑,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钟君霞,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良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再审申请人王剑、钟君霞因与被申请人吴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102民初字5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剑、钟君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剑、钟君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剑、钟君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庆文审 判 员 雷文兵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