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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孔祥会、杨云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会,杨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祥会,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云安,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016)皖0191执7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云安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