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孔祥会、杨云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会,杨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祥会,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云安,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016)皖0191执7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云安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