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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利与赤壁市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骏马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利,赤壁市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骏马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913号原告:何利,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赤壁市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骏马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何利与被告赤壁市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骏马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何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何利负担。审 判 长  马小年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