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利与赤壁市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骏马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利,赤壁市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骏马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913号原告:何利,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赤壁市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骏马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何利与被告赤壁市浩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骏马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何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何利负担。审 判 长 马小年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