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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4805刘丰与王剑、戚红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王剑,戚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805号申请执行人刘丰,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王剑,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戚红艳,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刘丰诉被执行人王剑、戚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剑、戚红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各18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詹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