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4805刘丰与王剑、戚红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王剑,戚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805号申请执行人刘丰,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王剑,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戚红艳,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刘丰诉被执行人王剑、戚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剑、戚红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各18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詹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