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行申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贺猛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贺猛,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王贺猛因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石景山区分中心(区土储分中心)拆迁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终1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六个月。《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延长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土房管拆[2003]986号)第二条的相关内容,不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市土储中心向区土储分中心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办理项目拆迁等相关事宜,故区土储分中心申请续证未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应规定。本案区土储分中心向区住建委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时,已说明未能按照原批准期限完成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快工作的措施,且提交材料亦符合规定。王贺猛以涉案地块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故续证行为违法的主张,依据不充分,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鉴此,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贺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