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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宝田与宋建东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田,宋建东,范琳琳,宋志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771号之一原告:张宝田,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建东,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范琳琳,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志永,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田与被告宋建东、范琳琳、宋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田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60元,由原告张宝田负担。审判员  刘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邱道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