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常青;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青,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常青,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封辉,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常青与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常青16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60元、财产保全费1335元、执行费2300元。2017年8月1日,常青与封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日履行还款义务30000元,余款逐月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