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褚丽娥与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丽娥,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780号原告:褚丽娥,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柳州市柳南区人,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健,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体育广场南侧。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丽娥诉被告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丽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丽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丽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瑞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振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