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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3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倪永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倪永其,陈碧云,上虞市盛迈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号***层。负责人XX,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倪永其,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碧云,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上虞市盛迈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西罗村。法定代表人倪永其。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倪永其、陈碧云、上虞市盛迈汽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浙0602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委托诸暨市中天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虞市盛迈汽配有限公司所属坐落于上虞市小越镇西罗村工业房地产(含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依据诸暨市中天正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诸中天正和房(估)字2017第S01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司法处置价为4173935万元。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在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赵青燕以人民币5297589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虞市盛迈汽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虞市小越镇西罗村工业房地产(含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二、被执行人上虞市盛迈汽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虞市小越镇西罗村工业房地产(含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赵青燕(330424197110091021)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青燕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赵青燕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