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金朝与李成霞、李具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朝,李成霞,李具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3303号原告:李金朝,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成霞,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具体,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李金朝与被告李成霞、李具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成霞、李具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日,被告李成霞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因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6月2日,被告李成霞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金朝现金壹万元整(10000)李成霞2014.6.2”。该笔借款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李成霞、李具体于200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李成霞向其借款10000元,并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被告李成霞应当偿还。另该笔借款虽系被告李成霞所为,但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之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成霞、李具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朝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成霞、李具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豆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