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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5776牛广侠与李宗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广侠,李宗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776号原告:牛广侠,女,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宗付,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广侠诉被告李宗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广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牛广侠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