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7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洛绒曲扎与陈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绒曲扎,陈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7民初42号原告:洛绒曲扎,男,藏族,1992年08月17日生,现住四川省稻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拉姆西,女,藏族,1969年11月16日生,现住四川省稻城县。被告:陈东,男,汉族,1990年09月02日生,四川省广安人,现住四川省广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莲花路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邹晓林,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乾,男,四川省甘东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绒曲扎与被告陈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放进行审理。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洛绒曲扎当庭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绒曲扎经过考虑,以收集证据及还需要后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充分,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绒曲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23.00元人民币,由原告洛绒曲扎承担(未缴纳)。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青青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