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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万客隆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00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峰,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万客隆超市,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东二排3号楼9单元。经营者:石文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万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 杰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景涵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宏艳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