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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建荣与冯升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荣,冯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财保62号申请人:陈建荣,女,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冯升科,男,199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陈建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升科价值6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由陈建荣提供12000元现金、案外人许红亮提供苏B×××××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升科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许红亮所有的苏B×××××汽车一辆。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案件申请费620元,由陈建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