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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沙兴本、袁从英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兴本,袁从英,张付华,张亿超,张亿庭,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沙兴本,男,193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死者沙俊美的父亲。申请执行人:袁从英,女,193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死者沙俊美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张付华,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死者沙俊美的丈夫。申请执行人:张亿超,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死者沙俊美的儿子。申请执行人:张亿庭,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系死者沙俊美的女儿。被执行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0022(1-7)。法定代表人:王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兴本、袁从英、张付华、张亿超、张亿庭与被执行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425.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