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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065号申请人: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向阳路中段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5990369M。法定代表人:董玉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2212W。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法院(2016)鲁172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诉讼期间,本院依法对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海威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20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海威置业有限公司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光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