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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胡奎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胡奎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45号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强县陈院村南。法定代表人:贾福印,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胡奎正,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奎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奎正的银行存款78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张海燕以位于衡水市人民西路818号5号楼10,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奎正的银行存款78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查封张海燕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海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