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福喜与李润喜、王林军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喜,李润喜,王林军,杨瑞,郝永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卓资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830号原告杜福喜,男,汉族,49岁,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农民。被告李润喜,男,汉族,49岁,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林军,男,汉族,45岁,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杨瑞,男,汉族,45岁,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告郝永青,男,汉族,45岁,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原告杜福喜诉被告李润喜、王林军、杨瑞、郝永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要求四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4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杜福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郭燕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