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亚力申请执行张志友、贾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力,张志友,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力,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林甸县西街。被执行人张志友,男,194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林甸县西街。被执行人贾华,女,195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林甸县西街。申请执行人张亚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林甸县西南街3幢20号、面积68.25平方米,砖木结构,丘地号为4-11-3-20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张亚力名下。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 飞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