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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6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泰达机械经营部与东莞市威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泰达机械经营部,东莞市威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6598号之二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泰达机械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根竹园横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21837385。经营者:周紫东,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波,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威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下截村深坑工业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2645691。法定代表人:黄威。被告:黄威,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泰达机械经营部诉被东莞市威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东莞市威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威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志彪审 判 员  苏俏针人民陪审员  黄彩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伍冬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