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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福银、张琴与芜湖奥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福银,张琴,芜湖奥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476号原告:丁福银,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张琴,女,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奥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北京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4975194。法定代表人:丁福银,副董事长。被告: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纬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124537E。法定代表人:李忠,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福银、张琴诉被告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福银、张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丁福银、张琴承担。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