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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4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小军、刘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军,刘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小军,男,1968年7月8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晨光,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陈婷婷,女,汉族,1986年2月15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宋小军与刘晨光、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晨光、陈婷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62820.00元,剩余案款6282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