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夏先良与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先良,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夏先良,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青鱼湖路9号。法定代表人:罗永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先良与被执行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夏先良借款21000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4年5月31日起计算利息;11000元自2014年7月4日起计算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先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夏先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夏先良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琪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