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复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文祥、盐城金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汝尧,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刘立祥,韦正兵,江文祥,盐城金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基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训昌,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复53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汝尧,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办事处三角镇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曹兆明,董事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立祥,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韦正兵,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异议人:江文祥,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粉兄,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盐城金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后羿传说文泽康城12号楼商铺16号。法定代表人:孙红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基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下邾街。法定代表人:沈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训昌,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凌伟中,董事长。复议申请人陈汝尧、刘立祥、韦正兵、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执异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射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盐城金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立祥与江文祥、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韦正兵与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汝尧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刘训昌与刘立祥、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江文祥对该院未将其列入被执行人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射阳县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2月17日,该院受理了江文祥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9月29日,该院作出(2016)苏0924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江文祥借款47.2万元及利息。2017年1月24日,江文祥向该院申请执行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4月30日,该院立案受理了盐城金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刘立祥申请执行与江文祥、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韦正兵申请执行与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陈汝尧申请执行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刘训昌申请执行与刘立祥、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13日,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射阳县西开发区后湾境内的一幢未封顶科研大楼经拍卖成交,被江苏鑫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5005000元拍得。2017年1月17日,该院作出(2014)射执字第1000号、(2015)射执字第2412、2813、281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射阳县西开发区后湾境内的一幢未封顶科研大楼归江苏鑫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并于2017年1月18日向江苏鑫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裁定书。2017年1月18日,该院作出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楼拍卖款分配方案,确定盐城金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基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刘立祥、韦正兵、陈汝尧、刘训昌参与分配,并进行了部分分配。2016年2月17日,该院受理了江文祥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146.5643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射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院虽对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楼拍卖款作出了分配方案,并进行了部分分配,但并未实际分配完毕,江文祥申请参与分配是在执行财产尚未实际支付给争议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债权之前,故江文祥有权就已向该院申请执行的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中尚未实际支付的部分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该院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陈汝尧、刘立祥、韦正兵、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执异32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江文祥2017年1月24日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复议申请人等申请执行人在法院主持下于2017年1月18日已作出分配方案并进行了分配。可见江文祥申请执行在分配方案确定之后。现法院以部分财产未分配完毕为由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明显无依据。江文祥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尚有134万元未支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楼拍卖款作出了分配方案,并已按分配方案向申请执行人(含复议申请人陈汝尧等)支付了部分款项,对已经实际支付的部分,江文祥不得申请参与分配。2017年1月24日,江文祥申请执行后,对分配方案中未实际支付的134万元,申请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故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江苏中百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未实际支付的134万元,不再按该分配方案实施,应重新制定分配方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陈汝尧、刘立祥、韦正兵、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汝尧、刘立祥、韦正兵、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执异3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煜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