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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邓舜利与华逢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舜利,华逢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民初1810号原告:邓舜利,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委托代理人:傅攀,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华逢霞,女,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建华,总经理。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龙青路电力城*号(郭成勇房屋)。委托代理人:刘休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时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邓舜利与被告华逢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休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逢霞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舜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华逢霞赔偿原告邓舜利各项损失14540元。2、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保险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2日,被告华逢霞驾驶贵C×××××号小型汽车,从燕安方向往头铺方向行驶,当行至黄果树大街(××)驼宝山广场路段时,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华逢霞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车辆受损后,经过修理,花用了修车费用9540余元,往返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800元,车辆维修期间租车损失400元×8天=3200元,以上合计各类损失14540元,但被告及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特向法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请。被告华逢霞未答辩,亦未出庭辨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意见。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事故车辆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因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华逢霞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华逢霞驾驶的贵G×××××号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在该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份再由侵权人承担。原告提供安顺市西秀区鸿吉汽车修理厂出具的修理费、施救费发票证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车辆修理费954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车辆维修期间租车损失未能提供其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方面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逢霞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在贵G×××××号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邓舜利财产损失人民币95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邓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被告华逢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管苑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