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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东红与左超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东红,左超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东红,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左超五,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新郑市,现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许东红与左超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左超五所有的豫A×××××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左超五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左超五所有的豫A×××××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