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东红与左超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东红,左超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东红,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左超五,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新郑市,现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许东红与左超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左超五所有的豫A×××××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左超五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左超五所有的豫A×××××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