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华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佳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湖南佳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417号原告:湖南华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6号至雅大厦1603房。法定代表人:刘建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欢英,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湖南佳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杨家港路和报国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彭荣。原告湖南华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佳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计603元,由原告湖南华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毅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廖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