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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解志高与王启远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解志高,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王启远,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解志高与被执行人王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启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解志高于2017年0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启远归还申请执行人解志高借款本金16800元,同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执行人王启远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