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行审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与黄世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黄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审19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区长。被执行人:黄世新,男,汉族,1957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府房征补决字(2017)第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沙府房征决(2016)4号《关于嘉陵江磁井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项目征收决定》,决定对沙坪坝区工人新村139号等规划红��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征收,共计征收总户576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58208.9㎡。被征收房屋位于沙坪坝区工人新村139号X-X-X,混合结构住宅,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57.38平方米,套内面积49.14平方米,公摊系数为16.77%,实际补偿面积为57.38平方米。评估价格为:7060元/平方米。2016年7月21日,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嘉陵江磁井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项目征收决定》《嘉陵江磁井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嘉陵江磁井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补充实施办法》公告,规定了征收签约期限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因黄世新与区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签约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达成补偿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依照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沙府房征补决字(2017)第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如被征收人黄世新选择货币补偿,应获得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7060元/平方米计算的应补偿房屋补偿款405102.8元、搬迁费1OOO元、搬家补助费500元、货币补偿补助费30OOO元、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17214元、构筑物补偿费14360元,总水表补偿费1361元/户、水表销户费50元/户、总电表补偿费600元/户,天然气补偿费3,500元/户,付费电视补偿费790元/户,共计474477.8元(附属设施根据相关部门销户手续按《补偿方案》所列标准进行结算)。此款被征收人可于房屋搬迁并完善附属设施注销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领取。二、如被征收人黄世新选择产权调换,可获得龙润尚城B区6号楼18-8,建筑面积98.74平方米、套内面积80.22平方米、安置价格3350元/平方米的住宅��套,房屋附属设施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此安置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部分由征收人承担费用,实际结算面积为92.253平方米,结算价款为309047.55元,超面积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为3308.8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405102.8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费17214元,构筑物补偿费14360元冲抵后,被征收人应领取124320.45元。被征收人可于完善搬迁和附属设施注销手续后30日内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办理接房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如被征收人在本决定规定时间内搬迁并按前款要求履行完毕,可领取2次搬迁费共计2OOO元,2次住宅搬家补助共计1000元,并按300元/平方米标准领取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按1000元/月领取3个月临时安置费以及水表销户费50元/户。三、被征收人黄世新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将沙坪坝区工人新村139-X-X-X号房屋交房屋征收部门拆除���黄世新于2017年1月14日收到该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9日,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又向黄世新送达了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但黄世新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搬迁义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遂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府房征补决字(2017)第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未能就征收补偿安置达成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的报请作出沙府房���补决字(2017)第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且征收补偿决定中仍给予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以及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案的选择权,且补偿安置的内容亦符合相关规定,已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而应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沙府房征补决字(2017)第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申请执行案,经审��合法,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沙府房征补决字(2017)第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征收人黄世新履行搬迁沙坪坝区工人新村139-X-X-X号房屋义务的行政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审判员 徐 宏人民陪审员 熊玲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