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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秋生与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秋生,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24号原告:郭秋生,男,汉族,1953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法定代表人:马现发,该村村主任。原告郭秋生与被告林州市河顺镇马家坟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原告郭秋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秋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秋生负担。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