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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居金华、居友林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金华,居友林,黄书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684号原告: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薛祁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颜春国,总经理。被告:居金华,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居友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黄书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金华、居友林、黄书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