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居金华、居友林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金华,居友林,黄书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684号原告: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薛祁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颜春国,总经理。被告:居金华,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居友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黄书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居金华、居友林、黄书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泰州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