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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785孙汉良与查梁、施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汉良,查梁,施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民初3785号原告孙汉良,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查梁,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施秀艳,女,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孙汉良与被告查梁、施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汉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梁、施秀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汉良诉称:2014年10月2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查梁、施秀艳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另查明:两被告于2003年3月19日在滨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查梁向原告借款,出具了借据,原告按约提供了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查梁理应还款。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查梁和施秀艳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查梁、施秀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查梁、施秀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汉良本金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查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轩同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