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高希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希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81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希盛,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高希盛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7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高希盛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2、受理上诉人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被告方天津市渤海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私自篡改与上诉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日期,上诉人从政府信息公开查到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日期与上诉人手中持有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日期不一致,上诉人手中持有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日期早于政府批准改制文件的日期,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认为,天津市渤海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系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上诉人高希盛的原审诉讼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高希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