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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明龙、赵再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龙,赵再朝,赵延绪,赵天乐,赵延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336号申请人:吴明龙,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赵再朝,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赵延绪,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赵天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赵延申,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明龙与被申请人赵再朝、赵延绪、赵天乐、赵延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明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再朝、赵延绪、赵天乐、赵延申在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账户(保全金额6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明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再朝、赵延绪、赵天乐、赵延申在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账户(冻结金额以60000元为限);二、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吴明龙预付。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纠纷解决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