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明龙、赵再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龙,赵再朝,赵延绪,赵天乐,赵延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336号申请人:吴明龙,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赵再朝,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赵延绪,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赵天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赵延申,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明龙与被申请人赵再朝、赵延绪、赵天乐、赵延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明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再朝、赵延绪、赵天乐、赵延申在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账户(保全金额6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明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再朝、赵延绪、赵天乐、赵延申在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妹冢支行账户(冻结金额以60000元为限);二、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吴明龙预付。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纠纷解决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