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李圣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李圣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3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中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800B。法定代表人:肖谨诚,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龙,系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常务副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高峰,系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圣保,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圣保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时提供了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李圣保作出的巴国土资罚〔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及处理合法。被执行人李圣保未按期履行已生效的巴国土资罚〔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资罚〔201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永辉审判员 向 洪审判员 贾泽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鄢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