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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87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邓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李红,女,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李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李红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李红信用卡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