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财保22号申请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23楼F房。法定代表人:刘双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宁刚,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大道七十三号。法定代表人:王辉。申请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镇.88平方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美祥路省检察院西侧1214.17平方米和621.5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保险金额:14040601.6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镇.8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籍)字第2012006329];二、查封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美祥路省检察院西侧1214.1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2012];三、查封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美祥路省检察院西侧621.5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2008]。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限值14040601.6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曲 洁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苏小妹书 记 员 岑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