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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继珍与贾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珍,贾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011号之一原告:刘继珍,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贾小波,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原告刘继珍与被告贾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继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珍撤诉。案件受理21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