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继珍与贾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珍,贾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011号之一原告:刘继珍,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贾小波,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原告刘继珍与被告贾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继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珍撤诉。案件受理21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