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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元德申请彭热爱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德,彭热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德,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梅仙镇小源村180号,证件号码430626195812106118。被执行人彭热爱,地址余坪镇范固村10号。李元德与彭热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2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热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元德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热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元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热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元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润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初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