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4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172号之二申请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3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8871359H。法定代表人:李铁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巍,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少仙,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安徽担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3060623N。法定代表人:钱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晗,该公司担保四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申请对被告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在30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寅 来自